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4-2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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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说到票款顺序的问题,评论区有人留言强调“开票仅仅是附随义务,不能与付款请求权形成对待给付,不能因乙方未开票而甲方拒绝付款”,关于此之前我写过,今天再进行一次总结。我想说的是票款顺序有诸多争议,但是作为律师不能抱有一成不变的观点,海纳百川、不断地积累和修正自己的观点。

一、明确什么才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是交货和付款,而开票仅为附随义务。原则上在双务合同中,开票仅仅是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在合同对于票款顺序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方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不能成立。原因在于双务合同的抗辩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两者之间不具有对价性和对等关系,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若合同没有对“先票后款”或“先款后票”作出明确约定,开票作为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即不能以相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二、但是,作为附随义务的开票义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变为主给付义务,从而与同样作为主给付义务的付款义务相对,两者在此时即形成对待给付关系,具有对价性和对等关系。在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未开票时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时,在相对方没有履行开票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顺序履行抗辩,对抗相对方要求另一方付款的请求。若合同仅约定收款方具有开票义务,而没有约定票款的先后顺序或者付款方有权在收款方未开票的情况下拒绝付款,付款方主张先履行抗辩对抗相对方的付款请求亦难成立【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另外,基于开具相应的发票本身即为法定义务,将开票义务上升为与付款义务相对等的主给付义务,不会形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但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下,比如如果约定成“在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此时乙方未开票,甲方是否应当付款?(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案件把这类约定解读为“仅约定了开票义务,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不及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从而在即使有该条约定的情况下,最高法仍然维持原审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包括《民事审判实务问答》都采用此观点,即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三、在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者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是收款方先履行义务,付款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付款方有权以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177号、(2019)最高法民申2634号】。因此,在合同中不仅需要约定先票后款,还需要约定如果收款方未开票、未足额开票,付款方均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且是全部款项。

四、在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者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若收款方已经开具部分发票、但付款方未依据合同向收款方支付款项,其迟延支付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收款方基于付款方的违约行为中止向其开具发票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付款方再以“先票后款”为由抗辩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恐难以支持。【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9号】

以上,在对“票款顺序”进行约定时,采用的简单版描述为:在甲方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均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甲方(税率:X%)。若乙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迟延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直至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同时,甲方的付款时间顺延至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在此期间,不得视为甲方违约。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