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立案基本上需要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联系方式信息采集表》《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我现在每到一个法院就把前述文书拿一份空白的回来扫描进电脑,以后准备好材料后一并去立案,懒得现场立案的时候再填写。
就《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第二条、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法〔2024〕9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应当采集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要求签署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准确填写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真实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就《被告联系方式信息采集表》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或者诉讼服务中心,对于符合收案和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原告当事人尽可能提供被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就《当事人银行账户结算确认书》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法〔2024〕9号】第六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费退费和金钱给付案件收款账户信息予以采集,要求当事人如实、准确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诉讼费退费,并告知当事人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准确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人民法院以及不及时准确告知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