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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紧跟时事热点,学习一个新罪名: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具有招收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教育部门中主管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人员等。
●本条所称的“徇私舞弊”,是指在上述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或不应招收的人员予以招收,或者将应当予以招收的不予招收。
●“情节严重”,是指在本条所列的工作中多次徇私舞弊、屡教不改的或者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给所在部门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等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对犯本条之罪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热点解读##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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