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闽烨律函[2025]002号文:不予交纳律师协会会员会费说明书
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并呈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
因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与我所邹丽惠律师原所在执业机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原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恶意串通,捏造莫须有的“私自收案、私自收费”长期对其进行迫害,导致邹丽惠律师自2003年2月至2008年6月间累计五年多不能执业,不仅造成邹丽惠律师巨大的执业收入损失,还影响了其年满55周岁后的退休待遇(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比条件基本相同的胡某波律师少近2/3)。
虽经省厅决定,于2008年7月间由省市两级律协各拨款3万元,扶持邹丽惠律师设立了福建省第一家个人律所即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但对邹丽惠律师的侵权损害至今未给予经济赔偿,故我所和邹丽惠律师根据“社会团体实行自愿交费”的原则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管理总局等几部委关于“强制加入的协会、学会、商会,不得收费”;“不得借年检、考核评比等活动搭车收费”,以及《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办法》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取,以每年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个数和通过律师个人年度考核的人数为准”的规定,决定不予交纳律所团体会员会费和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会费。
特此说明!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发布于 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