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性的车被水淹了,维修费用大概要10万元,她车损险的保额是30万元,车修好了也就能卖十来万。
保险公司的意思是给她维修,她口头说的也是维修,但实际上,她想要推全损。保险公司肯定是不同意全损理赔的,因为维修费用超过40%甚至50%,才有可能推定全损。
于是,保险公司给她找了一家合作的修理厂,就是报价十万多的那家,她不同意。
她就把车拖到了好几家4S店,到了哪儿都说自己修,让4S店报价,而且贼豪横,要求配件只换不修。
因为按照标准,就是这样的,所有电子元器件、线路什么的都要换成全新的。就这样,她拿到了一张报价15万多的维修报价单。
然后才跟保险公司商量推全损,保险公司也不是吃素的,用她找的店维修可以,但是超出的费用要自己承担。
于是,她说: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指定车辆的维修单位。想去哪儿修车就去哪儿,保险公司无权干涉。
这样一来,就够全损的标准了。但是保险公司对4S店的维修报价单提出了质疑,用4S店维修可以,但是部分原件得用保险公司的。
这样一来,由于用的不是原件,也就无法享受质保了。她也同意了保险公司的说法,但是这样一来就得找4S店出具一个维修协议,所有跟水泡件相关的都要和原件一样。
这样一来,就没有任何一家4S店敢接单了。
最后只能推全损,因为没有修理厂敢签这个协议,最后如她所愿拿到了全损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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