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凯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15)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二)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三)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
(四)禁止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
(五)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