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市游船倾覆事故致9人死亡1人失联##律师说法# #热点评论#
这着实是一个重大的安全事故!
看到这样的事故,大家首先想到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第一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这个案例,着重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极端天气的情况下,游船能否出行?
其实作为游船的管理者,风险意识相较于游客来说更要强一点,如果收到天气预报有极端天气预警,还是不能够出船冒险的,因为任何时候,安全才是第一位的,挣钱不能建立在牺牲安全的基础上。
无视安全问题,风险就会存在。所以说,这次事故,游船超载不超载不是问题的核心,而是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是这次问题的主旨。
2⃣️ 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我们看到了“此次事故造成4艘船倾覆、84人落水。已救出和找到83人,其中医治无效死亡9人,70人尚在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4人安全未受伤”。这里面对于医治无效死亡的受害者家属来说,近亲属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作为原告向侵权责任人主张合法的赔偿,相应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过错的责任需要结合相关事故调查的结果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
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不在游客,而是由经营单位依法举证自己不承担赔偿的无过错责任。
不过在我看来,这一次的事故他们很难逃脱责任的追究。
3⃣️ 相关的警示:不要轻易把自己的生命和安全交给别人,在一定程度上,自己才是自己生命的掌舵者!
游客出行还是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
出行是为了开心,而不是把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出行前看看天气预报,如果觉得天气不好,真的没必要出门,经历久了你会发现,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发生在不好的天气当中,尤其是大雨和大雪等极端天气。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