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本科毕业论文的法律可行性
今年1月1日,《学位法》正式施行。
该法第19条规定:“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从文义上解释角度,“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意味着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并非必备,而是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毕业环节审查”。比如,综合学业考试就是很好的选择,对法律专业本科生而言,通过法考则可以免综合学业考试。
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法第20条规定的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第21条规定的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也是“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都没有“等”字,可见,“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是强制性的。反推过来,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都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允许探索新型的毕业环节审查。
综上,废除本科毕业论文,在法律上并无障碍。我们期待着各个大学能够勇敢地吃螃蟹!当然,如今的社会氛围不利于这种大胆探索,因为,领导们心里想的是,宁可不做,也不犯错,可别出事儿啊,我可不当出头鸟。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