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律师13738778655 25-05-07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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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的刑事案件,其实都是在撕扯证明标准”这是我最近在两个案子中得出的结论。第一个案子自然是前段时间比较火热的案件——大同订婚强奸案,围绕着这个案子,我发布了两篇文章《大同订婚强奸罪案,其实没有那么复杂》《大同订婚强奸案:不被认知的STR分型》,我在其中一篇文章的第一段,就论述了一个观点:其实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不在于什么是强奸,而是在争论“要证明一起强奸案,到底需要证据达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其实理论上并没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关键词:证据确实、充分。据我检索,包括《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在内的司法文件公共出现了51次“证据确实、充分”这六个字。比如:《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综合认定涉案人员人数和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比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第五条还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诠释:然而,实践中,“证据确实、充分”在不同的罪名、不同的案情中,到底该怎么理解,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些争议有时候能够达成共识,有时候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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