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05-08 09:25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5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4.1-4.30)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 01-05均 为 参考案例

01.浙江某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公共数据商业利用的基本注意义务

2025-09-2-488-002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浙01民终48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4.09

【裁判要旨】 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保障义务,保障信息质量,注重信息时效。数据处理者不当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信息误差,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数据原始主体请求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2.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直播流量造假行为的规制

2025-09-2-488-003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1)浙01民终1037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4.09

【裁判要旨】 行为人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

03.张某某诉王某某、王某、宋某军非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夫妻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025-07-2-375-001 / 民事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4)鲁1581民初168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4.09

【裁判要旨】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履行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伤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可以作为离异夫妻内部划分责任的考量因素,但不影响其对外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0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虞某龙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滥用“AI换脸”技术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处理

2025-07-2-525-001 / 民事 / 公益诉讼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3.08.04 / (2023)浙0192民初456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4.11

【裁判要旨】 未经信息主体许可,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淫秽色情视频、图片的,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综合考量侵害行为对象的数量和不特定性、潜在传播者的数量和风险的扩散性等因素,侵权行为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5.徐某栋诉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4S店隐瞒事实擅自更换发动机型号构成消费欺诈

2025-07-2-483-003 / 民事 / 合同纠纷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辽民再1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4.22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发动机是汽车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4S店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知道不同车辆、不同型号、不同功率的发动机,在生产制造、价格、功能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在车辆维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隐瞒事实,擅自用同一品牌的低功率发动机更换原厂标配的高功率发动机,属于侵犯车主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该“以低充高”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对于经营者承担发动机总价款“退一”的补偿性赔偿责任后,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继续承担“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转自“民商法茶座“公众号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