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接受了律师的申请材料,称会转交滁州中院审查处理】
鉴于昨日滁州中院违法拒收律师申请材料的情况,今天上午,在合肥的蒙蒙细雨中,我和@冷慧1874 律师又来到了安徽高院,继续反映@定远黎家立案 管辖权问题。
高院立案庭的2位法官先后接待了我们,在听完冷慧律师的介绍以及阅看材料后,也是决定不收材料,让我们向审理法院反映,直到值班法官忙完其他工作后接待了我们。
值班法官了解了我们被滁州中院拒收申请材料的情况后,起初也是不愿意收下材料,并让我们拿出法律依据来。
当我们拿出来打印好的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把第21条第5项及第6项指给他看,证明我们有权直接向滁州中院申请提级管辖、滁州中院拒收材料是违法的,之后他二话没说收下了材料,并称会转交滁州中院处理。
同样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咋差距这么大呢?
安徽高院的值班法官在看到《指导意见》第21条后就认定我们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而滁州中院的值班法官在看到《指导意见》第21条后还是说“这条规定没说你们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
希望滁州中院在收到高院转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我们。
@滁州中院 @安徽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 @滁州检察 @安徽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定远法院 @安徽定远检察
附: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特殊类型案件的发现、监测、甄别机制,注重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启动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程序:
(一)办理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二)开展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
(三)办理检察监督意见;
(四)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或者问题;
(五)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
(六)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
(七)开展案件舆情监测;
(八)办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移送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