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吴燕玲,系陈海波之妻,电话:13336608861。
请求事项:对浙江高院陈海波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2024浙刑终字138号)二审合议庭成员潘XX、董XX、叶XX虚假审判的徇私枉法行为进行查处。
事实与理由:
本案据以定案的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是根据按公通字(2019)30号文件作出的,一审、二审也是围绕它展开的,(2010)
67号文件与本案无关。
2025年3月28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在判决中,他们突兀地引用五年前已经失效的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为基础来论证判案。这充分上述合议庭成员根本未看辩护人所交的辩护词和材料,也没有查看案卷,其所谓书面审理全是虚假的,其依据过时失效文件判决陈海波构成犯罪完全无效,已经构成重大审判事故,涉嫌徇私枉法,应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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