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那点事儿 25-05-10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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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 在青岛街上行走与前人保持多少安全距离被撞后才不会担责?】

近日,山东青岛李沧区,一普法案例中,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边走边接听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王某,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女子刘某十级伤残,又因其年近60,骨折对身体的影响程度较大。法官调取监控记录,表示刘某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王某赔偿刘某70000元。

这起调解结果简直荒谬绝伦、颠倒黑白。在公共道路通行场景中,前方行人突然无预警转身,本应是直接引发碰撞的核心过错方——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接听电话已属注意力分散,更在无任何突发状况下擅自改变行进方向,对后方正常通行的王某构成了直接的危险来源。这种“突然转身撞人反成受害者”的剧情,本质上是将“先动优势”异化为“过错豁免”,彻底混淆了“危险制造者”与“风险承受者”的责任边界。

法院所谓“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判责逻辑更是荒唐至极。人行道本就是公共通行空间,法律从未苛求行人必须与前方个体保持特定安全距离——若按此逻辑,商场、地铁等密集场所的行人动辄需承担“距离不足”的责任,无异于让正常通行行为背负枷锁。王某作为后方行人,在视线无遮挡、行进方向无异常的情况下,对前方突然转向的行为根本无法预判,其“未保持距离”的过错与刘某“主动制造危险”的过错在程度上存在天壤之别,却让所谓的次要责任方承担7万元巨额赔偿,这是对“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粗暴背叛。

更令人愤慨的是,司法机关在调解中放弃了明辨是非的基本职责,用“和稀泥”式的妥协消解了法律的威严。当“谁受伤谁有理”“谁弱势谁获利”的思维凌驾于法理之上,当突然转身的行为人无需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反而让无明显过错的后方行人承受沉重代价,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摧毁,更是在向社会传递“横行有理、鲁莽获利”的错误信号。长此以往,公共空间中将无人敢正常行走——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前方哪个突然转身的身影会成为讹诈的开端,而司法机关竟会成为这种荒谬逻辑的背书者!

这起案件的调解结果,是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然嘲讽,是司法裁判在责任认定上的重大失焦,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行为规则的灾难性破坏。它让法律沦为调和矛盾的工具,而非明辨是非的利剑,最终伤害的是所有人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当理性与规则被践踏,当对错与责任被颠倒,这样的司法裁决,比事故本身更令人寒心!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