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附注#博主说“什么叫大调解术呢,简单来说,就是‘吓完原告吓被告’”,以上这种表述存在严重误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予以附注,补充说明。具体佐证资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相关条款:http://t.cn/A6gPexdk http://t.cn/A6gPt6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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