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的奕 25-05-1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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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说,法院是文字工作单位,行文应该要非常严谨才对。但青岛中院用作「优秀案例」的行人案,却跟法院工作该有的严谨性背道而驰。

图1是青岛中院原文,视频2是原文报道。

里面清清楚楚写着:两个路人走路时撞在一起,一人骨折,责任怎么划分?刘某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注意,里面均没提到当事人为男性或女性。

但这事经过所谓的媒体转发后,变成了:男子撞到女性…

你看,这流量就上来了。

而实际上,如动图5:

1)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
2)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也有一定距离。
3)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

重点来了。

这类案件走和解,让被告赔点钱就完事了。

但法院偏要做出头鸟,要整一出「判决戏」:法院认为…

调解结案向来是不公开的,哪有什么法院判断「未保持安全距离过错」的环节——我觉得法院不该犯这种低级的错误才对。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错误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个案裁判中的判断偏差,而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系统性侵蚀。

本该恪守客观中立的司法机关纵容事实要素却被选择性改写,本该严肃的司法文书却沦为流量操作的创作素材。尤其是在性别议题高度敏感的舆论场里,某些媒体刻意添加原判例未提及的性别标签制造对立。

从法院到媒体,这些角色不仅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常识,还看出了某些司法宣传部门对舆论传播规律的病态迎合。

如果连司法案例通报都要通过制造性别冲突来博取关注,那法律人坚守的理性精神与专业尊严会被彻底摁在地上摩擦。

#青岛行人相撞案相关法院道歉##热点观点#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