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凌羊 25-05-11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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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格调天蝎座 被冒用身份信息事件(戳这:http://t.cn/A6gPdu4o),网友做的这个图(图一)总结得言简意赅、清清楚楚。

还希望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积极作为,还受害者一个公道。毕竟,普通人遇到这种事情,除了找法院维权,几乎无路可走。

而樊女士历经辗转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市中院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及洛阳、上海等地近两年的申诉维权路,不可谓不艰难。

如果没有他人冒用她身份信息发帖,我和@刑法杨艳霞 老师可能这辈子都不会跟樊女士认识。如若不是近期樊女士被实际使用“京都半遮面”这个账号的“嫌疑对象”张某晨指责樊女士事先与我们串通起来搞恶意诉讼,我们也懒得站出来发声。

樊女士的经历是一起典型的、因网络身份信息被恶意盗用而引发的严重侵权事件。她作为一名无辜的公民,不仅承受了身份被冒用的直接侵害,更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因平台方提供的不准确信息而被错误追责,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和精神创伤。

任何一个公民,都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用身份信息,遭受这种无妄之灾。所以,在审理樊女士诉张某龙、张X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时,我们对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郑重提出这样的恳切请求:

1. 全面、细致地审查本报告所呈现的全部事实证据链条,特别是关于“京都半遮面”账户实际控制与使用、冒名认证过程、以及樊女士为证明自身清白所经历的司法过程与已生效判决。

身份盗用受害者在维权过程中普遍面临举证困境时,若法院无法依据“高度盖然性”判案,可发函要求网络运营平台提供账号IP地址、MAC地址等信息,或与嫌疑人的IP地址、Mac地址进行比对(据以往的案例显示,新浪平台是完全提供得出这类查询结果的,见图二),以进一步确定实际使用人。

2. 参考樊女士近期被攻击“与他人串通搞恶意诉讼”,给其造成名誉和精神损害的情况。到底是谁在使用“京都半遮面”这个账号,明眼人都很清楚。我和@刑法杨艳霞 作为被“京都半遮面”发帖辱骂的受害者,尚且会因为樊女士身份信息被冒用导致被我们起诉而产生内疚感,真正冒用她信息的人若无一丝一毫内疚之心,反而指责樊女士恶意与我们串通,当属“情节恶劣”。

3. 在裁量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樊女士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支出、财产冻结损失等)、为恢复名誉所付出的成本以及因长期讼累和精神压抑所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

有人冒用樊女士身份注册“京都半遮面”账号并发布侵权内容,直接导致樊女士被我和@刑法杨艳霞 起诉。若无该冒用行为,樊女士本无需面临诉讼风险及后续强制执行(如财产冻结、限高)。此环节中,冒用行为是樊女士被错误追责的唯一原因。

樊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起诉后,为澄清身份、避免进一步损失,采取报警、提起确认之诉等维权措施,是合理且非常有必要的自救行为。她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是这一切维权行动的源头。如果公民在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忍气吞声,不抓真凶、不站出来维权还自己清白,是不符合常理、情理、法理的。

冒用樊女士的身份信息发布侵权帖子的人,具有故意冒用的主观过错,这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发布侵权帖子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失。若一开始无冒用行为,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而且,樊女士被我和杨老师起诉,也因冒用行为直接引发,属同一侵权链条的延续(“若无,则不”原则)。冒用身份行为与樊女士的损失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

情景举例:机动车套别人的车牌开车上路,让真正的车牌主人承受罚单和交通事故损失,真正的车牌主人将套牌车的车主起诉上法院,法院认为是制造这块车牌的人承担责任,还是开套牌车的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开套牌车的人根本未能举证套的车牌系购买来的以及从哪里购买、交易记录是怎样等信息。我们相信法院会给樊女士一个交代,也相信中国司法会给这样被冒用身份信息的人一个公道。

4. 请响应樊女士的呼吁,“敢于作为”,作出一份能够彰显法律公正、严厉打击网络身份盗用及恶意侵权行为并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的判决,不让类似受害者产生维权无门的失望感。

还是那句话:

樊女士的案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数字时代身份系统完整性对于社会信任的基石作用。当这套系统失灵,当法律救济的道路漫长而艰辛,它侵蚀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益,更是公众对数字生活安全感和司法公正的信心。

因此,为樊女士寻求一个公正的最终解决方案,其意义不仅在于对个体的补偿与慰藉,更在于通过此案的处理,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中国的法律体系有能力、有决心有效应对复杂的网络侵权行为,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并以此重新坚定公众对于数字身份安全和法律救济效能的信任。

如网友 @Ilovenuo06 所说,这个案子,恐怕有彭宇案的示范作用。如果被冒用身份造成的伤害后果极其严重,维权成本极高,而恶意冒用者的违法成本极低,在数字时代,将人人自危。一份判决,一位法官,可能会在今后被反复地拿出来讨论和引证,是以儆效尤,遏制类似违法行为,还是鼓励有心者如法炮制,端看判决是引起了民众普遍长久的恐慌,还是带给了人民踏实的安全感。希望这个典型案例的判决,能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最后,祝愿所有被冒用身份信息的所有“樊女士”,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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