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点评# 【@董事会杂志 :消金公司因信用信息管理不当频频遭罚】近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消金”)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相关管理规定,被罚款72.7万元。除湖北消金外,内蒙古蒙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蒙商消金”)、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邮消金”)、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哈银消金”)、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晋商消金)等多家机构也因同类问题被处罚。
【董事会点评】@杨为乔 从人民银行罚单来看,信用信息报送不充分、异议处理不当,违规查询、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等方面都是消费金融机构容易触发的“雷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
第一,消费金融类产品大多为信用贷款,并以其便捷、简单而直接服务于消费者需求;相对于普通贷款,多依赖借款人的诚实信用状况确保还款,对借款人信用信息需求较高;
第二,消费金融类产品大多通过各类平台发授,业务自营比例较低,这种经营模式一方面加剧了消费金融公司对平台的依赖,也使得过度收集客户信息成为平台与消费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一种措施;
第三,消费金融机构缺少实体店面,通过网络与客户手机端为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这也为信用采集、提供、查询的不合规提供了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公司信用信息管理不当行为的查处,属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公法属性。但有报道将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信息管理不当以及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行为概括为“征信管理问题”,则有可能混淆了“征信行为”与“信用信息管理”的根本属性。“征信”本质上属于一种私法行为,信息主体(消费者)、信息提供者(消费金融公司)与征信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征信机构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强制征信”,消费金融公司也不能配合这种“强制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