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秦可卿的视频,对于“乱伦”这个问题有了新的想法。
乱伦有两种,一种有血缘关系,一种无血缘关系。
前者基于生物学视角(客观的规律)是应该被禁止的;但是后者在不一样的地区却有着不一样的主观的规定。
拿“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举例,儒家文化圈的伦理讲究“三纲五常”。
家庭成员之间的角色关系是带有半宗教性质的,是一种“拟血缘+拟圣化”的共同体秩序;哪怕没有血缘,但只要进入“亲属伦理场”(比如公婆、继父母、嫂子、儿媳),就必须保持“性禁忌”。
在西藏、蒙古、犹太人(旧约)的文化里,却都有兄终弟及父死子妻的传统。可见禁忌是可以被制度性中和的,不一样的立场目的和社会结构下,禁忌甚至可能变成义务。
”无论亲属关系如何变化,总是按照一个基本规则“分配男人与女人的关系”,这个规则,就包含“伦理”和“乱伦禁忌”。
乱伦禁忌并非自然生物本能,而是社会制度的约束,人类社会的基础不是自然,而是结构——而结构的起点,就是‘’谁睡谁,谁不能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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