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师 25-05-15 11:17
微博认证: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法律博主 超话小主持人(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5月14日,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显示,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库。

裁判要旨显示:
1.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
#律师说法#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1彩礼并不是女性的卖身契,亲密关系不代表暴力强迫的性行为的合法性,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任何违背意思自治的强迫都是一种不公平,也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而且暴力行为更会造成伤害,所以,即使是双方订婚了,准夫妻关系也不允许强迫的暴力性性关系。
2.这个可能是中国法治史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法律对女性权利保障的一个体现。
3.社会的价值推崇本来是向善的,法律不仅仅是维护秩序,它还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良善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引导人心向善,去激发人的爱心,激发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山西订婚强奸入选最高法案例##性同意权##女性权利保障# http://t.cn/A6g5SD1I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