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 25-05-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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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2025年第5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与您如约相见了。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话题的热烈讨论中、微信“中国消费者协会”公众号的留言里,以及近期消费领域的热点事件中,甄选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旨在为消费者朋友们提供详尽的解答与疑惑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解决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也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已成为广泛采用的消费形式。但是“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打击消费信心。《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发挥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的优势,打通消费堵点,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请王惠娟律师对《解释》中的亮点进行解读,为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维权提供指引。

王惠娟律师:一、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经营者“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对于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维权问题,《解释》作出了以下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几种特定情形的责任主体。
一是明确借名发卡的行为责任。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二是规定特许经营中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特许经营合同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以及特许人存在过错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未与其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追责。
三是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过错责任。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防范无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四是明确“卷款跑路”者的责任。针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遇到经营困难后“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明确“卷款跑路”经营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依法及时清算,清算义务人亦应依法承担责任。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责任主体举证不能。

第二,解决退卡难。
一是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释》在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退卡权利的“霸王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
二是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例如,因生病没有头发不再需要理发服务、因残疾不再需要健身服务、因病重住院不再需要养老服务等。
三是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防范经营者欺诈、“套路”消费者办卡的行为。四是规定退款本金和利息计算方法。解决退款本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第三,解决转卡难。
一是明确关于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
二是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就对其发生效力。受让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权利,还享有请求经营者更名、修改密码的权利,解决转卡难和受让人用卡难问题。
第四,解决举证难。
一是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应当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引导经营者主动订立书面合同。
二是规定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这都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时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在消费合同履行中保留证据。
二、当然,对于实践中存在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经营者权益的情形,《解释》在保护经营者权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规定,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在此提醒消费者诚实守信,依法维权。
三、最后,说明一点,《解释》自2025年5月1日施行,施行后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产生的纠纷才适用《解释》,施行前订立合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http://t.cn/A6gt9Teu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