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凌羊 25-05-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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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认定张某龙为“京都半遮面”这个账号的实际使用人。

图二是洛阳@西工法院 的判决,完全全全回避了账号实际使用人是谁的问题,回避了樊女士因为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才发起维权、想找到实际使用人追责的问题,只说“实际使用人”发布的、被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定侵权的帖子不是攻击樊女士,所以,樊女士没损失(可起诉状里主张的权利根本不是这个)。樊女士想要找出实际使用人,想要追回自己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份判决,都是我国法院做出来的,但是,两份判决存在矛盾之处。哪个法院在回避核心问题,哪个法院在关键问题上提都不敢提,一眼便知。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法院没有回避到底是谁冒用了身份信息的问题,直接判定张某龙担责(虽然大家都知道实际使用人是谁)。在@西工法院,樊女士的诉讼请求是两笔损失,但法官在判决里传达出来的意思是:我们来讨论一下第一笔啊,巴拉巴拉,你去找广互去。第二笔损失?哦,哈,呵,啊。再见。

@西工法院 的判决,向社会传递出这样一个风向:如果有一天,你的身份证被人冒用(比如,这人在网上冒用你身份信息发帖,导致你被人起诉,被错误追责),那么,你要忍着。只要你忍着,不去维权,你就不会产生维权损失。

如若你去维权,想找出到底是谁冒用了你身份信息并揪出了这个人告到法院,那.....这都是你自己的决定,法院是不会支持你这种维权的——倘若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执行、被限高才联系上原告,就被疑似冒用你身份信息的人声称是你和原告串通起来搞她(但拿不出串通证据)的话,就更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现在身份信息这么容易泄露,泄露了被拿去做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那么,冒用你身份信息的人不用承担后果,被侵权的人也无法维权,是这个意思吗?

如果是,那这份判决确实可以名垂青史。

前情:http://t.cn/A6gtsLSX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