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5-1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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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个原配起诉第三者案件的判决书,我方代理原告起诉被诉第三者返还160余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返还140余万元及利息。在原配起诉第三者的案件中,原配起诉的难点在于证明另一方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另一方配偶向第三者支付的款项基于不正当关系。

本案属于小美姐合作的案件@Miss汉谟拉比 ,感谢小美姐的认可,本案能够取得阶段性诉讼胜利的结果,也离不开小美姐的指导。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之配偶已经死亡,原告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存在遗漏的其他原告;第二,原告诉请的款项是否应当全部返还、还是仅返还属于原告的一半,是否均属于赠与的款项、是否品迭扣除生活开支;第三,原告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四,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对此,我方的代理意见为: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基于与他人具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款项赠与给他人,另一方配偶可以主张无效,该项权利的基础是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害,该项诉权的行使主体为另一方配偶。从原配起诉小三要求返还款项的实践案例中各自的诉讼地位来看,原告为原配、小三为被告、原配的另一方配偶为第三人,本案原告单独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第二,从原告提交的款项来往明细、被告的自认来看,被告与原告配偶发生的款项赠与系基于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如果仅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的款项等于变相认可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因此第三者应当将从配偶处取得的全部财产全额返还给原配。【裁判案例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11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司法观点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第三,虽然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考虑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均会产生财产返还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并无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配偶与被告之间基于不正当关系发生的款项赠与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原告在2025年2月提起诉讼直接要求返还财产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其配偶去世之前无法得知配偶与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及款项赠与行为,亦无法知晓具体第三者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具体义务人);直至原告配偶去世后,原告在2025年初才知晓前述事项和义务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于2025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四,被告与原告配偶的不正当关系及无效赠与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进行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原告已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产生且金额合理,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