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5-05-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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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粤说法# 【经营者不得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法设置格式条款】5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某投资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案入选。#广东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某投资公司下属某售房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仅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设置了上限,但未对买方违约责任作相应设置,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明显不公,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投资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在合同中对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进行加注和提醒注意说明,并对买受人和出卖人违约金额均设置上限。经某市市监局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后,某投资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对等,实际上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相应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某区市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某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经营者利用市场交易优势地位在提供的合同文本中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法院要坚决予以纠正。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房地产商涉案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整治,有力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法院通过监督和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监管行为,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