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新闻 25-05-1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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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骑者摔伤公路养护公司被判赔6万余元#】#公路养护公司未设明显标志路人摔伤被追责#近日报道,某日夜间,诸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贵阳市息烽县石黎公路一路段时,因路面存在一条长十余米、宽两米的修补浅坑,导致车辆失控摔倒。诸某某家属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并将其送医治疗。经治疗,诸某某累计产生医疗费3.5万余元。同时法医鉴定诸某某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诊疗项目还需花费。事故发生后,诸某某先后向当地公路管理所及公路养护公司等公路关联单位索赔,但因事故责任难以厘清,未获赔偿。

诸某某遂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养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6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公路管理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查明,诸某某骑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有一条修补浅坑,该修补浅坑系公路养护公司养护路面铣刨留下。案涉道路存在多处坑洼,均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结合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笔录,可知坑洼至诸某某摩托车倒地处有一道擦印。法院推定诸某某系驾驶摩托车经过案涉路段的坑洼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诸某某是在同一道路返程途中发生事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其摩托车车灯正常(能够看清路面),且诸某某在之前经过该道路时就已发现路上的坑洼,而该坑洼并未占据整个路面,诸某某完全可以绕开坑洼行驶,故诸某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案涉路段的坑洼虽客观存在,但并非突然出现而完全不可避免,诸某某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较大比例的责任。公路养护公司在道路上进行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公路管理所并不负有直接设置道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同时坑洼系因公路养护公司养护路面导致,并非公路管理所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故诸某某诉请公路管理所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因此,法院裁定,对于诸某某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15.8万余元,公路养护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共计6.3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诸某某和公路养护公司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