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男子有钱之后,找了第三者,还生了孩子,原配气的发疯,从此瘫痪,男子将她赶走,领着第三者和非婚生子住进了大别墅里,没过多久,原配去世,男子和原配生的大女儿打起了官司,夺走了原配60%遗产,多年之后,男子患病,自知命不久矣,他写下遗嘱,把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第三者和非婚生子,原配女儿痛不欲生,母亲被她们伤害致死,遗产也到了伤害她的人手里。
张燕没有想到,有一天会和父亲对簿公堂,母亲去世,父亲要继承母亲的遗产,对她这个亲生的女儿,也反目成仇。
父亲认为,母亲的财产都该归他,一分都不能让张燕拿走。
张燕气的大哭,她小的时候,也曾是父亲的掌上明珠,可是自从父亲做生意挣了大钱,他就对母亲和自己不再亲近。
父亲张河,在外找了个女人顾丽,从此以后,他就很少回自己家里。
张河对妻子女儿,不管不顾,他和顾丽又生了一个女儿张贝。
张燕的母亲,性格温顺,多年来都被张河处处拿捏,母亲没有心计,从来都和丈夫张河不予计较。
谁知张河得寸进尺,对母亲和张燕越来越不负责任。
母亲有一天发现父亲不但有了外心,还和第三者生了女儿,顿时气的一口气上不来,瞬间崩溃。
母亲的情绪越来越坏,逐渐变得意识不清,没过多久,她就病倒,之后瘫痪,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
张燕早已看不下去,她独自在外居住,然后把母亲接到自己的住处,她尽心照料,希望母亲能早日康复。
谁知张河不依不饶,撵到张燕处强行把母亲接走,他在外面租了一间小房子,又雇了个保姆照顾她的饮食。
张河领着顾丽和他们的女儿张贝,一起住进了大别墅里。
别墅里装修的富丽堂皇,他们在一起享受生活,张燕成了弃儿,母亲成了弃妇。
母亲受尽了煎熬,郁郁而终,没有留下只字片语,家里的财产,有一半属于母亲。
张燕告到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全部的遗产,张河暴跳如雷,在法庭上说张燕是个不孝之女,母亲就是被她虐待致死。
父女俩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张燕分得母亲遗产的40%,一共761万,而父亲张河,分走了60%,母亲一大半的财产到了父亲的手里。
张燕恨的咬牙切齿,今生和父亲势不两立,她要继续上诉,这样的结果她不满意。
谁知上诉期间,张河突然去世,张燕还没有反应过来,顾丽领着女儿张贝,拿着张河的遗嘱,告到法院,要求继承张河的遗产。
原来,张河这几年身体不好,他感到时日无久,就在一张纸上写下了遗嘱。
遗嘱上写到: 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顾丽及女儿张贝继承。
然后是他的亲笔签名,还有年月日,遗嘱的时间是2021年。
顾丽认为,张河立下遗嘱,所有的遗产都归自己和女儿张贝所有,就应该按照遗嘱执行,由自己和女儿张贝继承张河全部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顾丽拿着张河遗嘱,对张燕嗤之以鼻,你父亲把遗产全都给了我们,你休想拿走一分!
张燕气的脸色煞白,她没想到父亲竟然如此绝情,他对自己这个亲生的女儿已经毫无半分情意可言,全然忘记他还是个父亲。
张燕在法庭上提出,父亲继承了母亲60%的遗产,这部分遗产就该自己一人继承。
然后剩下的遗产,自己作为婚生子应该继承80%,而那个张贝,作为非婚生子,只能继承父亲遗产的20%。
可是张燕的主张,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核实了遗嘱的真实性,认为遗嘱合法有效。
但是,由于张河和顾丽并没有婚姻关系,他们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支持顾丽继承张河的遗产。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张贝虽然是非婚生子,但是她和张燕一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遗嘱上写明,全部财产由顾丽和张贝继承,取消掉顾丽的继承权,那么,张贝可以继承张河遗产的50%。
剩下50%,由张燕和张贝共同继承。
但因为张河一直和顾丽张贝在一起居住,张贝对张河有更多的陪伴和照顾,因此,法院判决,这部分遗产的60%由张贝继承,40%由张燕继承。
最终,张燕除了拿到母亲的761万遗产,父亲的全部遗产(包括父亲之前继承母亲60%的遗产),计算下来,80%被非婚生女张贝继承。
而原配女儿张燕,作为婚生子,只继承到父亲20%的遗产。
张燕大哭,对这个判决她不能接受,她哭着说,母亲的遗产大部分都流向了伤害她的人手里。
顾丽也不愿意,凭啥取消我继承权?于是双方都提起了上诉。
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张燕和她的律师表示还会继续申请再审,绝不放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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