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5-1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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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实务专栏之问题八: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时,何种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写在前面:本文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和情形、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停止和重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期限和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女性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补助金等部分构成。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因多种原因予以解除或者终止,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提前解散)等而终止劳动关系。前述多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何种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和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已参加失业保险,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修订)第四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川人社规〔2023〕5号)第二十六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依次具体为:(一)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除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停止和重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的规定,(一)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期限和申领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修订)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七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其中,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六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修订)第十五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其中,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5个月;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中,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第二条的规定,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从2023年4月1日起,四川省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修订)第十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川人社规〔2023〕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女性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补助金: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