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湘常函【1999】11号)及其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期间,被拆迁户的重建安置地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政府部门主动办理用地和报建手续。2022年,社区未履行安置义务,在面对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要求我提交建房申请走一个补办手续的形式。没想到,街道居然作出不准许建房的回复。起诉后,该回复被判决撤销。申请强制执行,其才又作出一份不予准许建房的决定。结果相同,该许可决定再次被判决撤销。现其仍未履行判决,5月7日,长铁法院下达《预惩戒通知》,限定时间重新处理。快到时间了,于是,各种力量压到了新源社区。这两天,一户一户,只能在反对与弃权之间进行选择。我远在城市,没有时间回去如庭审般与甚至不认识的村民辩论,同时,也没有那个必要。下午,又有好心村民透露,社区今晚又要由街道驻村副主任和法律顾问全程跟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会议进行表决,集体否决我家利用已执行到位的异地宅基地建房。即有行政承诺,法院判决又都已经定性的事情,如果村民小组、社区可以召开会议随便进行否定,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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