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岳 | 我国条约解释规则的确立及完善
彭岳,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文刊登在《法学家》2025年第3期
【内容摘要】就国内法院如何解释国际条约,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上有不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和2020年分别出台两份司法文件,专门规定了条约解释规则。前者要求法院严格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解释条约,后者未提及该公约。在现有的条约国内适用制度下,国内法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直接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其解释规则。为增强我国条约解释规则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和实质内容上的合理性,可将具有习惯国际法性质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转化为国内法上的规则,构建一套结构化的国内法院条约解释规则体系,实现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增强裁判国际公信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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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