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打还击先被认定互殴后改判无罪#被打了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你被打死了,你才是一个完美的受害者,才会有“法律工作者”为你讨还公道。但只要你动手,你就有错!法律工作者给你和个稀泥,你就和先动手的那一方“同罪”了。
……这不就是鼓励大家“宁进太平间,不要进班房”么?这到底是在鼓励犯罪者多干点犯罪事,还是鼓励被害者忍耐到死?之前最高法的那些正当防卫反杀的案件在这些没有“死者”的案件中就不能作为指导意见了吗?人类遭受伤害时不能反抗只能受辱吗?这种法律公平吗??醉酒的人本来下手就没轻没重,打死打伤都有可能。女老板都被打了三拳了才反抗,还说她不对,难道要等到她被打瞎、打残、打死了才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吗?这真的合理吗?
最后给她翻案甚至不是因为她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因为对方的伤是撞在别处造成的……可即便是女老板造成的又怎么样呢?她只是在保护自己过程中造成了对方的伤情,她又不是武林高手,做不到每一下反抗都能恰好踩在法律红线之下啊?她只是在保护自己啊!她错了吗?她不该保护自己吗?
她应该被杀了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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