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了几例司法机关普法案例引发争议的情况。有时真正在一线办案的律师对一些司法现象提出明确批评的时候,总会有声音打问号,现在司法机关自己普法,然后万万没想到,他们认为是能给自己加分、可以戴大红花的典型案例,放在舆论场中,竟也给自己招致争议。
这是社会监督的力量,司法不要回避社会监督。至于问题到底是出现在“普法”上,还是真的就出在他们对案件本身的处理上,这或许是涉及争议的司法机关们应当仔细厘清和思考的问题。因为如果是后者,这样的案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一回事,背后还有真切被司法结果影响一生的当事人。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