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歌会网 25-05-23 11:01
微博认证:宣传红色文化,传递正义声音

【孙玉良:对贪官少杀、慎杀是社会进步吗?律师李志勇吁应修改刑法顺应民意】最近,一则《男子入户强奸高龄独居妇女后致其死亡,法院:属实,已被执行死刑》的新闻引起了网络热议,许多网民对该男子丧心病狂致人死亡的恶行进行声讨的同时,将目标转移到对贪官污吏的愤恨上,质疑为何对罪大恶极的贪官污吏不判死刑。

  一位网民说:“贪官贪那么多钱,无形之中害了多少人,损失了多少国家财产,为什么不判死刑,留下何用?”。对此,笔者采访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李志勇律师,请李律师谈谈他的观点。

  李志勇律师认为: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关于贪腐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的讨论从未停息。近年来,随着一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腐败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非死刑立即执行,法学界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对贪官污吏少判或不判死刑,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成熟与进步,是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这一转向并非对腐败的纵容,而是在“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基本政策指导下,对生命权的尊重、对刑罚功能的理性认识以及对国际司法潮流的顺应。

  但他同时又认为:面对当前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居高不下,数额越来越大,民众对罪大恶极的贪官污吏为何不处死刑产生疑问是合乎情理的,建议在现阶段,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的贪官污吏,应该修改一下刑法明确多少数额处以死刑,以顺应民意。

  就我的了解,李志勇律师是当今社会最敢于直言的资深刑辩律师之一,其代理过的“贾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李某诈骗案”、“王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周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杨某故意伤害案”、“马某开设赌场案”等,在业内都很有名,河南三门峡市的当事人张某某曾因他的成功维权,委托朋友到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送来锦旗,称其为“律师典范”。对于李律师的观点,我基本赞同。对于贪官污吏,少杀、慎杀是没有错的,但对于罪大恶极的,不杀也不足以平民愤。所以修改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多少数额可以执行死刑,是很有必要的。http://t.cn/A6gYOWST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