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个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中院(指定管辖)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中院依法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的规定,本案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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