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凯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3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