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罐无糖冰可乐吧 25-05-2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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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订阅者朋友昨天提到「债的加入」中关于第三人追偿的问题,并推送了上海一中院的一篇公众号文章,题目为《王剑平&张晗庆: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 | 长三角微课程》,结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3.12)的内容,作个笔记。

1. 「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
通常我们所说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原债务人对相应部分获得免责。债务加入,则是对第三人自愿承担的部分,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加入是多一个清偿主体,债务转移则有可能降低清偿能力,因而前者在债权人接到通知而未明确拒绝的视为同意,后者则应当经由债权人同意(明示同意)。

2. 债务加入和保证
前者可独立存在,后者则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二者都具有提升债务清偿能力的作用,但是有时间(保证期间)、顺序和追偿权的区别。
时间,主要是指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6个月)。
顺序,则是指要求第三人/保证人清偿是否需要先行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难以认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应认定为保证。同时,根据“民法典”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这是应有之义,否则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与债的加入无异,对内则见下文具体展开)。

3. 债务加入内部责任划分及清偿
(主要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著,2023年12月第1版,559-570页)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五十一条 图一 ,首先指出有约定从约定(实际上跟不说没啥区别),在无约定去情况下则应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请求权基础,主要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履行三种。需要注意的是:
① 本条但书中对于“恶意清偿”的排除
② 对内份额,要在民法典第519条框架下进行 图二
③ 第三人超过清偿份额履行的,可依照民法典519条第二款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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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