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5-05-27 19:30

司法解释16条在试图解决原告举证困难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出了另外的问题:
​1.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该款项是其他用途,合理性在哪里?被告对于已经清偿的债务,可能也同样面临债权凭证灭失的举证困境。以司法解释改变实体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有其必要性么?或者说,一线法官真的需要司法解释来教大家怎么分配举证责任么?
2.被告提供“相应证据”的表述语焉不详,极易被误解为被告对其主张也负有举证责任。实际上,被告仅是否认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要求法院审理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的其他合同关系,被告并无举证责任。
​3.在我十几年的法官生涯里,参加了很多次法官学院的培训,但关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课程,几乎没有见过。实际上,这是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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