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05-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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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办案的一个小插曲,写出来分享一下。那就是丧葬金与抚恤金是否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一、概念厘清
1.丧葬金:是用于丧葬支出的费用,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在丧葬费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剩余部分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分配,但应优先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2.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抚恤金的分配主体通常是死者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抚恤金针对特定亲属,属于共有财产,不可直接继承。
3.遗产: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有以下几个特性:
时间特定性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只有在这一时间点之前归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才可能成为遗产。
财产性 :遗产必须是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如房屋、存款、股票、债券、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合法性 :只有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非法所得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可转移性 :遗产必须是能够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
而遗产分割的方式有:
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遗产效用的情况下,将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房屋、车辆等,可以将其变卖,将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进行分配。
补偿分割 :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并按照其他继承人应得的份额,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款。
保留共有的分割 :如果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态,可以将遗产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照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对该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综上,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具有精神和物质双重补偿性质,但其主要目的是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尤其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丧葬金则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抚恤金与丧葬金并非遗产。

二、丧葬金与抚恤金如何分割?
1.丧葬金的分割
​​基本原则​​:抚恤金和丧葬费主要分配给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其他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也可能有权参与分配。
若丧葬事宜由某一亲属办理,其合理支出可从丧葬费中优先扣除。剩余部分共同分配:剩余部分由近亲属共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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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抚恤金的分割
分配对象:与丧葬金一样。
在分配抚恤金时,一般情况下,抚恤金在近亲属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法官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1)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与死者关系越亲近的亲属,如配偶、子女等,在分配抚恤金时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份额,因为他们在情感上受到的打击更大,对死者的依赖程度也更高。
(2)对死者的扶养或赡养义务:如果某个亲属在死者生前尽了主要的扶养或赡养义务,那么在分配抚恤金时,应该给予适当的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对尽责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符合公平原则。
(3)生活状况: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确保他们能够得到足够的生活保障。

三、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1.丧葬费需保存支出凭证(发票、收据等);
2.证明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的证据
(1)收集日常交流记录:可以收集双方的书信、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需体现日常生活的关心、照顾以及情感交流,如叮嘱生活起居、关心健康状况等,频率较高的交流记录更能够体现关系的亲密程度。例如,聊天记录中经常有关于死者生活琐事的关心,且交流时间跨度较长。
(2)收集共同生活照片或视频:整理反映双方共同生活场景的照片、视频,如一起庆祝节日、纪念日,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等。这些影像资料可以直观地展示双方在生活中紧密相连的关系,最好附上简要的文字说明,标注时间、地点和事件。
(3)收集邻里或亲友证言:向与双方都熟悉的邻居、亲戚、朋友等取证,让他们以书面证言的形式证明当事人与死者关系亲密,如经常相互照顾、陪伴等。证人证言应包含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并由证人签字按手印确认,证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3.证明对死者尽扶养义务的证据
(1)收集赡养费支付凭证:整理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当事人定期向死者支付赡养费,明确支付的时间、金额等信息,备注或附言中标明“赡养费”字样,以清晰体现资金用途。
(2)收集生活照料证据: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对死者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照顾的证据,如购买生活用品的发票、陪同就医的票据、为死者做家务的照片等。这些具体的生活照料行为可以体现当事人对死者的关心和照顾。
(3)收集证人证言:寻找了解当事人对死者尽扶养义务情况的证人,如邻居、朋友、社区工作人员等,让他们提供书面证言,详细描述当事人如何照顾死者,包括具体的照料事项、时间等。证人证言应包含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并由证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必要时出庭。
(4)收集医疗照顾证据:整理当事人陪同死者就医的挂号单、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件,以及为死者购买药品的发票等。这些资料可以证明当事人对死者在医疗方面的照顾和关怀,还可以收集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证明,证实当事人在死者就医过程中的陪伴和照顾情况。
4.证明自身生活困难的证据
(1)收集收入证明: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水平等详细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2)收集债务证明:若有债务负担,提供借款合同、欠条等债权债务凭证,明确债务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信息,以此证明当事人的经济压力。
收集家庭支出证明:提供家庭日常开支的相关票据,如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生活费用发票,以及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费用等支出凭证,展示家庭经济负担的沉重。
(3)收集医疗费用证明:如果当事人自身有医疗费用负担,提供相关医疗诊断书、治疗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一步说明生活困难的现状。

但是这类案件,毕竟是家事案件,即使铁证如山,法院依然会考虑当事人的亲情伦理以及亲人之间款项流动没有依据等生活常理,而且也会很考虑孝心以及纲常,务必要提醒当事人。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