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朱明勇 刑事辩护前沿
2025年05月27日 20:59 天津 13人 星标
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人的担当与思考
本文文稿来源于朱明勇大律师在泽亨两周年论坛的发言
此标题系整理人归纳,并非原作者标题
一、引言
今天是个非常激动的日子,我昨天或者说今天凌晨4点才睡觉,6点就起床了。我们从成都回来后,还特地换了身衣服。这是我第一次穿这件衣服,助理还调侃怎么搞得这么正式,我说是因为今天要参加一个非常正式的会议。
民营经济促进法受到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充满爱意的5月20日开始实施。关注我的人可能注意到,我已经好几年没写微信公众号了,但在5月20日那天凌晨,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要有时代的担当》。我认为司法机关应借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契机,推动一场针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的平反活动,我觉得这非常有必要。因为多年来刑事案件发生了诸多变化,近几年这种变化愈发明显,我们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民营企业家,而且很多是当地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家。
作为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一直在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但现实中,大家也看到很多人调侃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还有一部分在看守所里。这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法律人、律师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责任和担当。除了办理个案,我们还应思考在民营经济面临当前困境时,我们能做些什么。
二、民营企业家涉案现象及背景分析
(一)
涉案现象普遍
在与朋友聊天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身边的企业家朋友、亲戚或同学被抓的消息。在30年前,刚拿到律师证时,听说一个企业家被抓是件大事。但现在,这种事似乎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为何会发展到今天这种状态,其背景相当复杂。
(二)
跨区域执法司法问题
以五年为限,我们注意到“违规跨区域执法司法”现象,以前叫“远洋捕捞”。广东省曾给出数据,仅广州市近年来就有超过1万家民营企业遭遇外地的跨区域执法。这种现象最早并非由落后地区发起,而是发达地区先发现并熟练掌握了这种办案方式,到其他地区办案。但随着被捕捞的企业和企业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发达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相关机关开始收缩。然而,落后地区看到有利可图,也开始效仿,当他们发现本地企业资源不足时,便将目标转向发达地区的企业。目前,虽然相关部门已关注到并出台文件制止,但这类案件仍未完全解决。
三、民营企业涉案类型剖析
(一)
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1. 政府或国企欠款引发的刑事风险:民营企业与政府或国有企业有经济往来,如合资、承建业务等,在政府或国企欠款不还,民营企业起诉后,企业负责人可能被以诈骗等罪名抓捕。例如,有民营企业家为政府建楼,政府欠款6000万,多年未还,审计后被指虚报冒领,最终被定诈骗,判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在工程结算中,预算和决算与政府或国企结算时出现的误差,以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现在却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2. 民营企业内部股东纠纷引发的刑事指控:在中国,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尚不完善,合伙人之间一旦出现利益纠纷或亏损,容易反目成仇。一方为打击另一方,可能借助权力机构,导致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出现,这类案件量刑往往较重。在无罪辩护案例中,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的无罪辩护占比较高。
(二)
新业态企业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等新兴业态企业,由于发展迅速,行业指导规范尚未完善,企业经营模式可能存在风险。任何超前的新业态都可能被关联到相似罪名,将企业行为认定为犯罪。例如,一些小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其平台衍生的行为可能被当作犯罪处理,这严重打击了企业的创新力量和企业家的创新胆识。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如斯坦福博士、武汉大学数学博士等回国创业或参与企业经营,却因对平台整体情况不明,仅提供技术服务,就被莫名指控开设赌场、诈骗等罪名。
(三)
新业务合法性认定的混乱
许多新类型业务的合法性长期缺乏权威说法,不同地区对此态度不一。有的地方大力支持,有的地方却认定为犯罪。例如,大健康领域相关业务,有的被定为非法经营、诈骗、虚假广告或行政处罚。像肝细胞治疗,在海南刚试点,其性质尚无定论,但在某些地方已被当作犯罪处理。再如,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本金和利息未收回却被定为诈骗犯,而借款人不还钱却成了被害人,这完全背离常识认知。
四、解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
法律人的责任担当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仅局限于办理个案,应从更高视角看待问题。要通过具体案件发现规律,不能将这些案件只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我们要尽自己所能,通过律协、组织,以写文章、发表公众号等方式,持续反映问题。实际上,法律人此前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已做出很大贡献,在解决“远洋捕捞”等问题上也积极发声。例如,过年时我们与中国商报主编交流,探讨“远洋捕捞”现象的起源、特点及解决办法,以及律师如何参与这类案件办理。
(二)
司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漠视各类新业态、新业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尽快明确相关行为的性质,避免同一种业务在不同地区有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例如,对于大健康领域的业务,应明确其合法合规边界,避免企业因法律标准不明确而面临刑事风险。
2. 规范司法行为: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杜绝司法懒政行为。不能随意对新兴业态企业进行刑事指控,要避免用类推、类比等不合理方式给企业定罪。对于经济纠纷,应首先考虑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只有在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动用刑事手段。
(三)
律师在个案中的作为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判断案件性质。例如,对于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或股东之间利用司法机关陷害对方的案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中,要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总结与呼吁
在今天泽亨律所两周年庆典这个特殊日子里,我身着正式服装,怀着使命感分享这些观点。我们法律人接触的案件广泛,应及时归纳总结案件中的问题,通过律协、工商联等渠道,向司法机关反馈。这不仅是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呼吁,更是我们作为知识分子的担当。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办理个案赚钱,而应通过推动解决一类案件的问题,为中国法治化进程和民营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例如,对于同案不同判、类案检索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应积极关注并推动解决。
最后,再次祝贺泽亨律所两周年,感谢邀请,希望律所越走越好。同时,也希望全体法律人共同努力,为民营经济在法治化进程中继续保驾护航,让民营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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