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交警 25-05-28 16:13
微博认证: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官方微博

【又见“鬼探头”,被撞受伤还要负主责!】#覆车之戒# 5月8日14时35分许,郑某雨驾驶无号牌标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宜宾市长宁县竹都大道(小地名:培风中学门口路段)处时,该车在横过机动车道过程中与左侧直行由张某芳驾驶的川QYF***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郑某雨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宜宾交警长宁县交管大队依法认定:郑某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从人行横道上通过,负主要责任;张某芳驾驶机动车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
#宜宾交警提醒#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文明交通携手共创# @四川交警 @竹都卫士 http://t.cn/A6geUg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