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侃侃
25-05-28 17:58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成都女子家门口被害案,嫌疑人案发后主动去做了一份精神病鉴定,结论是——精神分裂症。
于是,家属申请重新鉴定,试图用“无病”去对抗“有病”。
但我想提醒一句:
别掉进自证陷阱!
比重新鉴定更高效、更稳妥的方式,是:
直接推翻原有的鉴定结论!
我之前代理过山东平度女教师被害案,凶手同样坚称自己有精神病,申请做鉴定。
法院怎么回应?
“整个作案过程,行为清晰、目标明确,未反映出存在精神障碍状态。无证据证明其因精神疾病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或丧失,不符合提起司法鉴定的条件。”
所以平度案从头到尾不曾准许做鉴定,
因为法院认为根本不需要靠鉴定来“证明有病还是没病”——
我们已经有足够事实和法律依据,去推翻他的“精神病说辞”。凶手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维持。
而在成都案中,虽然鉴定已经做了,确实具有一定程序效力,
但我们完全可以照样处理——
不靠重新鉴定,不跟着对方设定的“剧本”走。
直接聚焦原鉴定书本身,从以下三个方面逐一击破:
1.程序是否合法?2.结论是否与案发事实相符?3.有没有诱导性陈述、伪装或诈病迹象?
这些,才是真正能击碎“免死金牌”的关键路径。
而重新鉴定看似“平衡”,其实充满风险:
一旦第二份鉴定再次确认为精神病,那就等于是家属亲手送出一张免责通行证。
这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给对方制造“逃避刑责的第二次机会”。
而这个风险,不该由受害人家属来承担。
回到成都案本身——
嫌疑人作案前计划周密、目标明确,作案后还能主动安排精神鉴定。
他的逻辑、动机与行为,都高度理性、极具主观控制性。
很难想象这是一位“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严重障碍”的人。
我们要做的,不是成全他继续演下去,
而是像平度案那样,用扎实的事实与法律,拆穿他的“精神病伪装”。
精神病,不是护身符;
法律,也不该被利用来演戏。
杀人犯法,哪怕真的有病,只要具备清晰的意图与行动能力,就该承担法律责任。
否则,法律将不再是维护公平的利剑,而沦为“假病人”的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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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