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藏在细节中,仔细看遂川这个案子,里面还有很多问题。
宣传稿第二段写的是「订婚」「协商退婚」,看起来两人并未登记结婚;但到了第三段,表述又变成了「婚姻中」「婚姻变故」,和前一段的描述有出入。所以当事人到底结没结婚?这种基本的事实都说不清楚,也不知道是写稿人语文不过关,还是出于某些目的故意混淆。
男方付彩礼当然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两人没有完婚,也没有共同生活,女方理应退全款。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女方返还彩礼。
本案男方支付了26.9万元的彩礼,另有金额不明的其他红包、酒席、照料等费用。就算后面那些额外费用是男方买教训打了水漂,但彩礼的部分正常判也应当依法返还。
遂川法院「调解」之后只退了12万,男方反而损失过半,如此畸形的结果为什么会被法院当做成绩发出来宣传,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我觉得司法部门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订婚」现在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庄重的结婚约定,还是方便女人设计骗钱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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