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饱bao 25-05-29 23:35
微博认证:微博剪辑视频博主

微博用户“于适影迷团”(UID 7845065708)发布微博称:“[2025年5月27日,承办法官联系受托律师称:唐**为在校大学生,且在沟通过程中哭诉已认识到自身不当行为,询问沟通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委托人考虑到唐**大学生身份以及真诚悔过态度,同意进行调解,并免除唐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律责任。当日,在法官主持下,委托人与唐**达成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唐**当庭微信转给受托律师。]”。
该言论存在以下违法性:
1. 虚构事实:调解过程中本人从未有“哭诉”等行为,该内容也未出现在调解书中,即属于主观捏造,该账号发布的内容已涉嫌捏造事实;
2. 违反保密义务:根据原审案号(2025)京 0491 民初 8513 号,该账号泄露调解细节已构成违约。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调解实践,调解过程本身属于不公开环节,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中的陈述、妥协细节、情绪表现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可公开的仅限于调解结果,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仅载明诉讼请求、事实概要及协议结果(如赔偿金额、道歉形式等),不包含具体调解细节。
3.侵害人格权:哭诉描述带有明显的贬低意味(暗示“示弱博同情”),误导公众对我的人格评价,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侮辱性言论 +社会评价降低)。该言论导致我本人遭受网暴,社会评价贬低,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第1034条。
4.隐私泄露:情绪反应、大学生身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未经同意公开构成《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隐私侵权。

于适方已同时触发多重法律责任,已告知法官。要求于适方24小时内履行的事项已送达。
请勿造谣传谣,请勿侮辱诽谤!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