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打破非公司制法人清算退出僵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民法典赋予了主管机关对非公司制法人提出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为破解非公司制法人无人申请、无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僵局提供了明确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5月27日发布的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的第三个专题“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天河南街道办申请天河某公司强制清算案。
天河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批发业。2009年1月,天河某公司因不按规定年检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2月,天河南街道办作为天河某公司的主管单位,以天河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为由,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天河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生效裁定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天河某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参照公司制法人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天河南街道办作为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天河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2021年1月,裁定受理天河南街道办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对天河某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支持非公司制法人进行强制清算,助推“僵尸企业”出清,保障债权人利益,切实发挥了强制清算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