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院(2021)豫行终再20号行政判决认为“但至今(八年)没有交付安置房的事实客观存在”,最后载明“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负担”。正确无疑!
问题是,既然受理费由中原区政府负担,就应当维持二审有关解除协议的判决,而不是撤销二审判决。
中原区政府所谓安置房交付指日可待的承诺已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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