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恶意并且做了伤害别人事情,甚至还以此牟利的人,比如强奸猥亵一岁半婴儿的……强奸猥亵儿童并开设网站牟利的;家暴致妻子死亡的;在民宿酒店设置偷拍摄像头,偷拍数百人,并贩卖偷拍视频的……这些本身就带着恶意做了恶行,并且造成了对他人真实的、巨大伤害的人,判几年就出来了。尤其我记得那个强奸一岁半婴儿的只判了一年半,家暴致死也可以因“虐待罪”逃脱死亡死缓,六七年就出狱再次结婚了。
那些没有恶意,可能不太懂法,但行为没有真实的伤害任何人的作者,就因为写了R18的内容,就真的需要用重法重罚惩治吗?
说法理不容,可那些真的造成伤害的恶意行为不被重重出击,不被立为典型敲打其他不法分子,要针对这些无人受到真实伤害,也没有伤害他人主观意愿的写作者吗?那这法理到底是为什么呢?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