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面土狼 25-06-0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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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棠作者被抓,想到十多年前办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内容如图一。那一年,不知道是为了冲KPI还是搞专项行动,police以此罪名短时间内抓了一堆开手机店的[允悲]就城乡结合部门脸很小很破、挂个“回收手机”牌子那种屌丝手机店。

手机店主为什么会踩到这个罪名呢,因为他们贩卖H片牟利。比方说,“我”是个年龄偏大的外来务工人员,没钱没文化,手机玩不6,但同样有本能欲望、想看H片,可“我”又不知道怎么找H片。“我”就去手机店让店主给“我”找H片,店主遂收个十块二十块,然后给“我”手机存储卡里拷几部到上百部不等的H片。

没想到“我”刚走出手机店没多久,就有police拦住“我”,问“我”刚才在手机店做了什么,“我”吓的竹筒倒豆子全说了,于是police再去问手机店主,并且从店主的电脑里抄出一堆H片,店主就因涉及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该罪(罪名全称太长,这里不再写了)。

那构成该罪之后具体要判多少年呢?现在司法实践什么情况我不清楚,但当时,量刑主要是看店主电脑里有多少个H片,而不是店主实际获利多少、向多少人卖了H片(当然这些也是考虑因素,但当时最重要的仍是电脑中的H片个数)。

比方说,电脑里只有两三百个H片,那就是三年以下;如果有七八百个,算“情节严重”,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有一千多个…那…“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上最高可到无期(时间太久,记不清到底多少个H片算“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了,这里只是大概举个例子,便于理解)。

有一回,我分到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里,涉案手机店主电脑里抄出的H片足够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严格来说要判十几年[允悲]我开始疑惑:

复制、贩卖H片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犯罪,该抓,这没问题,但这量刑…适当吗?十年以上啊…强奸罪要判到十年以上,都得有从重情节,比如轮奸、奸淫幼女、公众场合下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具体如图二)。

受贿也是,要判十年以上,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数额虽没达到“特别巨大”但具备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致国家/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等从重情节(具体如图三)…

一个给外来务工人员拷H片的手机店店主…其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真的能跟穷凶极恶强奸犯以及国之蛀虫大贪官相提并论吗?[允悲]

而且店主电脑里H片数量多,就一定意味着他卖出去的H片更多获利更大吗?万一人家刚开始卖呢?或者人家纯粹只是搜索能力惊人、顺手下载到的H片多呢?再或者人家H片也是留着自己看的呢?

真给人判十几年,不会制造新的社会矛盾吗?被告人家属看到这样的判决不会闹嘛?这个判决真的合法合情合理吗?这判决能服众吗?

于是我去找这个案子的主办检察官(我当年是助理检察官,能办案但不能挂名、不能做决定),跟他说我的困惑,问能不能跟上面沟通,不要机械的按照电脑中H片数量给出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

我以为主办不会答应,那会儿我刚到他组里没多久,而且他在单位的口碑一言难尽…没想到他赞同我的意见…真去沟通了…据说还闹了些不愉快…不过最后结果还行,那案子没判到十年以上,具体判多久忘了,但肯定不多,没几年。

因此我有点儿意外:没想到传闻中难搞、奇葩、不会做人的主办还挺热血呢…不管传闻如何,人家至少是个认真负责、在乎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的合格检察官。

这案子完事儿没俩个月,因为工作调整,我离开那位主办的组,去顶产假同事的岗,之后也没再回他麾下。再之后…我从检察院离职了…跟那位主办检察官再无来往。

再次听到那位主办检察官的消息,是离职七八年后了,但不是什么好消息——他被jiancha委留置了[允悲]因为做司法掮客…即牵线搭桥,帮当事人/律师行贿公[鲜花]检[鲜花]法,以影响案件结果…

我(无语+无奈):行吧……生活是一场巨大的黑色幽默啊[允悲]

(ps:图四是《刑事审判参考》中最高法对手机店主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类案的解释,有说为什么以手机店电脑中H片的数量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