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3天后,女方一直没有决定是否声称自己撤销所谓“性同意”,因为要等待男方态度,半套房没给,就翻脸在3天后撤销了“性同意”。在阳高县法官手里,给了女方敲诈勒索未果事后翻脸的权利。怎么能如此由女方根据敲诈勒索成不成而任意定义是不是强奸呢?我认为,强奸罪里边的“违背妇女意志”必须具备从事前到事中乃至事后,女方一直不改口的要件,必须是女方一旦脱离男方控制就立即报警被强奸,而且一直不改口才行,阳高县订婚强奸案那种3天内给半套房就不翻脸就有的可商量,或者女方事中第10秒翻脸或者事后半年翻脸的,都不应该界定成违背妇女意志。阳高县那个妇女意志是根据半套房来随意改变的。还有,法律应该重视和打击婚姻介绍所利用女方以强奸罪名义敲诈勒索男顾客的团伙犯罪。
周旭东:性同意虽可撤销 但允许事后诬告追溯强奸是鼓励耍流氓//20250601-495 http://t.cn/A6eA18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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