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人(学法之人)说一句不恰当的话,如果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扩大打击范围、进行类推使用,比起写小黄文的作者,抖音、斗鱼、虎牙、B站等平台的某些主播更应该打击(默认的潜规则基本上已经成为了共识)。
发布于 四川
作为法律人(学法之人)说一句不恰当的话,如果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扩大打击范围、进行类推使用,比起写小黄文的作者,抖音、斗鱼、虎牙、B站等平台的某些主播更应该打击(默认的潜规则基本上已经成为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