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典于1979年通过,1997年全面修订,后来陆续有修订,但只是修订……立法原则遵照的还是1997年的社会环境。
它有个非常明显的特点:重保护财产,轻人。
你们看看,图中这是轻伤一级的标准(法律上的轻伤,已经是我们理解的挺严重的伤害)。
所以,有段时间网上有个段子,说的是你和人打架,最好就是戴个名牌手表或者名牌眼镜去,然后别还手。别人把你人打伤了,多半没法判刑。但他要把你的手表打坏了,那这人就可以被判刑。
当然,实践中,在派出所层面,会事先进行调解。赔钱了还是可以免于被公诉的。
刑法施行的时候,大家都很穷,财产权利重、人身权利轻……那时风气也很保守,以前甚至还有流氓罪,有人在河里裸泳都被判死刑。
像小黄文作者被判重刑,我说的不是不能判,而是量刑过重。它的量刑标准依据的还是98年的司法解释。比如,情节严重(3-10年徒刑)获利金额:3万至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至无期)获利金额:15万-25万元。
可是,这是1998年,当时哪家有一万块钱就是人人羡慕的万元户,三五万那是很多钱了,十几万那简直就是超大巨款,可以买一栋小楼……可现在通胀了,十几万就一个一线城市小白领一年的收入,买不了一个厕所,但刑罚标准也还是这样。
法律并不总是一直适应时代发展的,它是可以被修改的。我不认为我们的呼吁没有意义。
《韩非子》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这话的意思是,执行刑罚时,对轻罪要重罚,这样人们轻罪就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碰,这叫作以刑除刑。
但#海棠作者#这个,我认为在量刑方面存在倒挂。轻罪被重罚;反倒是重罪,得到了轻罚。一个老头子两次强奸中学生,才获刑三年半。
真正惹人怒的是这个。
至于对这批作者,我想说的是:你改不了法律,法律的修改不是靠舆论,而是有一整套复杂的流程,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舆论改不了个案结果,但呼吁多了,或许可以促成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修改。但那时候这种成果你也“享用”不着了。所以,认罪伏法,是争取减少刑罚的最好方式。
理解作者们的不容易,但现行法律规定了违法的东西还是不要做。执法也是有随机性的。有些犯罪行为,没有被撞上就逍遥法外。你撞上了,那就是撞上了。
至于你一定要把“量刑标准过重”的讨论曲解为“你的意思是不违法了”,那我只能送你进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