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如果你要严格执法判人淫秽,就一定要有明确规定严谨鉴定,给人一个明确的标准,这个“爱国”男大V反驳说规定明确会让人随意钻空子,这个有点意思。
其实我原博的初衷是想要点明:文学创作的难以量化,难以界定,所以更应该有一个尺度。比如以美国电影分级为例,规则由一个明确机构Mpaa制定,每一个级别的电影能够出现几句脏话,几个性爱暴力镜头,这都是有明确规定才能分级的。但是我国想要卡淫秽与情色的区别,却没有明确机构鉴定,执法过程中标准不清,清水也算作被罚范围,什么尺度也没有,就靠警方主观,公平吗?
再说他说的美国法官主观审理这一点,我先不去查找这句话是否有真实出处,美国的法庭更注重控辩双方辩论,两方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法官以及陪审团的支持,所以你说它有主观因素,是对的,但也是部分合理的。
但是你说美国没有明确的淫秽标准,这就扯淡了,美国有三阶段淫秽判定:
希克林测试(1868-1957年)、罗斯案标准(1957-1973年)以及如今的米勒标准(1973年至今),建立三要素标准:依照当代社区标准,普通人认为作品整体上引发淫欲;以明显冒犯方式描述性行为;整体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主观程度是有的,但结合美国法庭的审理流程,这也是合理的,你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法官和陪审团的支持。
此次抓捕黄文作者的执法流程,有遵守法律吗?体现了司法公正性吗?远洋抓捕首先违法,其次并没有公正分辩法律中的规定“色情作品如果有艺术价值就不构成淫秽”,第三甚至没有给被控告方申诉自己的机会。这些就是爱国男大V觉得公平的?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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