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检公众号发了一个案例。建议公司法的同学去学习。我介绍一下案情。#热点科普#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曼特公司”),一家成立于 2005 年 1 月 11 日的外国法人单独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开曼斯曼特公司。
被告:胡某生等 6 名斯曼特公司的董事。
二、案情介绍
2005 年 3 月至 11 月,开曼斯曼特公司多次出资后,仍有 500 多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尚未缴纳。
2013 年 6 月 3 日,斯曼特公司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捷普公司向广东省深圳中院提出对斯曼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 11 月 25 日,法院指定斯曼特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2015 年 1 月 20 日,破产管理人代表斯曼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胡某生等 6 名董事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结果一波三折
1.一审、二审: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斯曼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胡某生等 6 名董事消极未履行追缴出资的勤勉义务与股东欠缴出资不存在必然联系,也与公司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董事对股东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第一次再审:斯曼特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19 年 6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某生等 6 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应对股东欠缴的近 500 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检察机关抗诉:胡某生等 6 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最高检认为“公司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 6 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第二次再审:案件进入第二次再审程序。最高法开庭审理,最高检院出庭。2025 年 1 月 6 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胡某生等 3 名董事(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就公司 10%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斯曼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解析
1.催缴出资是否属于董事的勤勉义务范围: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了董事在增资阶段应履行对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但对于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而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和催缴义务。
2.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及如何确定责任范围:最高检认为,董事的催缴义务与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不同,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不能等同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将股东责任转嫁给董事。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相应责任”理解为“连带责任”,属于扩张解释。董事没有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应该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理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五、给董事写一下实务提醒吧
新《公司法》第51条已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此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在新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也认可此义务: 本案发生在公司法修订前,但最高检抗诉和最高法改判的核心逻辑(催缴是勤勉义务)已被新法明文确认。董事必须将此视为履职的基本要求。
1.因此,实务提醒如下:
(1)必须积极、主动、书面地履行催缴义务(固定证据)
“核查”是前提: 董事不能对股东出资情况不闻不问。应定期(如年报审计时、重大交易前)或根据章程约定,主动核查股东实缴情况。
(2)“催缴”是关键且必须书面化: 发现欠缴后,不能消极不作为。 必须以公司名义(通常通过董事会决议授权)向欠缴股东发出正式的书面催缴函/催缴通知。口头沟通、私下提醒不足以证明已履行勤勉义务。
(3)保留证据: 催缴函的发出记录(如邮寄凭证、签收回执、电子邮件记录)、董事会讨论催缴事宜的会议记录等,是证明董事已尽责的关键证据。务必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2.以下是董事如果陷入因催缴不力而承担相应责任时,律师可以采取的抗辩:
(1)责任基础是“过错”而非“结果”: 董事承担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勤勉义务(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存在过错,而非单纯因为股东没出资。即使积极催缴后股东仍不缴,董事通常无需担责(除非有证据证明董事有更严重的失职)。
(2)责任范围“相应”且“有限”: 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如是否明知、是否完全未行动、是否仅部分履职)及该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公司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相适应。如本案改判,董事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绝非对股东欠缴金额的连带清偿责任。
(3)区分不同董事责任: 如本案所示,不同任期、不同履职情况的董事责任可能不同。在股东已明确拒绝出资后才任职的董事,其催缴的现实可能性和效果有限,责任认定会不同(如本案第二届董事免责)。
3.提醒当事人选择做董事的几个时间点,风险不同
(1)公司设立/增资阶段: 这是出资义务发生的关键时期,董事(尤其是发起人董事)需特别关注出资到位情况。
(2)公司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阶段: 一定要找律师尽调,如本案,此时股东出资不到位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巨大。破产管理人通常会追溯审查出资及董事履职情况。董事在此阶段更需谨慎履职,留存好已尽责的证据。
那么,如何催缴呢?
催缴出资是董事会职责。董事应推动在董事会层面讨论、决议并执行催缴程序,避免个人擅自行动或不作为。
及时报告股东会: 如果经合理催缴股东仍拒绝出资,董事会应将此情况、可能后果及建议措施(如限制股东权利、启动失权程序)及时、正式地报告股东会。这既是勤勉义务的延伸,也是保护自身的重要步骤。
关注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仔细阅读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董事会职权、董事义务的约定。
了解股东间是否有关于出资的特殊安排或承诺(虽然董事主要对公司和勤勉义务负责,但了解背景有助于判断自身履职风险)。
最后,看情况去购买董事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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